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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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樓
送達代收人 林禮模 律師
相 對 人 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債權債務
關係,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727號假扣押裁定提
供擔保後,聲請94年執全字第70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由本
院受理,並經以95年執字第3233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在
案。嗣債務人與其債權人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已將債務人
之不動產拍賣,故已無假扣押之必要。且聲請人與債務人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已達成和解,聲請人並已於96年1月11日撤
回上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在案,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3款辦理提存物之返還,惟聲請人所寄發通知相對
人限期行使權利,內容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以遷移新址
不明為由,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云,並
提出相對人之公示登記資料乙份、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影本
等件以為釋明。
叁、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信件,退回理由為「遷移新
址不明」,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所載
,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台北市○○區○○○路○段○○○號8
樓,其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係台北市○○區○○路2段
1巷31號,查,相對人係依公司法組織之法人,其法定代理
人為法人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執行機關,本件聲請人
並未依上址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難認相對人有送
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從而,本件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要件不
符,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件
函知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得於文到後20天內就乙○○與源合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裁全字第2727號假扣押
事件所提供之擔保金行使權利。緣本人乙○○前以台北地方法院
94年裁全字第2727號裁定為源合投資公司提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
在案,嗣因士林地方法院95年執字第3233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
行事件,拍賣系爭不動產,故已無繼續為假扣押之必要,為求領
回上開擔保金,特函告源合公司於文到20日內對本人因上開假扣
押事件所提供之擔保金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