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97年6月12日送達原告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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