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9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甲○○原名 李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95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5日下午3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
表及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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