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
化營運處)、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乙○○之住居所
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調解。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聲請人訴狀未載明相對人住居所,於
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