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95號
原   告  徐銘宗
被   告  石正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北市○○區○段○○○
巷○弄○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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