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怡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誌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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