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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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H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過│有││台││台│8││台│8│││失│期││中│8│中│交2││中│交2│││傷│徒│65│地│偵3│高│上1│79│高│上1│79││害│刑││檢│2│分│易1││分│易1││││二│││2│院│││院│││││月││││││││││├──┼──┼────┼─┼───┼─┼───┼────┼─┼───┼────┤│偽│有││台││台│7││最│4│││造│期││中│續3│中│上0││高│台4│││文│徒││地│偵4│高│訴0││法│上1│││書│刑││檢│2│分│3││院│6││││五││││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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