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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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94年執字第712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4年執字第7120號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查封46號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紀龍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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