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規定規定,於民國97年3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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