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5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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