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05號聲請人元久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元久興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113年6月25日40,688元QN2694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