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2號原告 吳睿洋 被告 葉駿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變更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3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