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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