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99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所欲拍賣之抵押物附表乙份、以供本院審查。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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