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黃國正 原告 黃國泰 原告 黃國源 原告 黃國安 原告 黃清泉 原告 陳穿 原告 黃金龍 原告王 黃繢美 原告 黃瑞雲 聲請人 黃良子 原告 黃麗卿 原告 黃榆雅 原告 黃麗芬 原告 黃水利 原告 黃英 原告 黃雪花 原告 黃玉片 原告 謝黃金束 原告 黃金修 原告 林黃雪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芬 律師 呂姿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