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5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領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梅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再審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對於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定之支付命令,係屬裁定之性質,聲請人對於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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