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浩玄
訴訟代理人 蘇逸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度岡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其中有關義肢輔具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839,800元,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第一審之訴,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2,83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