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63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宗儒

謝榮俊

被告 宗如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3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107年

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計付逾

期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即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紹齊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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