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81號

聲請人 梁育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鴻光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繳納,該通知已於112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居所之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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