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永吉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各罪,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75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爰在最長刑期3年10月以上之外部界限,至合併刑期5年8月以下(即附表編號
2至7所示之各罪所定執行刑5年6月加編號1所示罪刑2月)之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