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翁楊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100年度再字第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