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 胡永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竺筠┌───────────────────────────────────────────────────┐│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巨象國際服飾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2,081元│AF0000000│102年7月5日│││司陳易祥│限公司延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