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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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0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己○○、丙○○及戊○○○因93年度訴字第2002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利益計算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參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本、反訴合計裁判費為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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