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昭全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9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