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經訴字第093062322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係由 韓瑞杰 以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名義提起;茲因韓瑞杰已由本院裁定禁止其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則前開起訴狀即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於起訴狀內自行簽名或蓋章;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