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68號聲請人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孫麗珠 被繼承人甲○○(死亡)
生前住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謝金康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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