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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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567號聲請人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近一個月內之屏東市○○段○○○號土地謄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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