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莊惲敬
被 告 陳楷 閎(原名 陳鈞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