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7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郁萱
被 告 徐韻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