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丕家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提出載明被告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姜○○」,而未記載被告真
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原告雖稱其因土地登記規則
第24條之1修正而無法取得被告資料,惟本院已依原告聲請
調閱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85號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99年東地所字第00000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在卷,並於106年6月8日以電話通知
原告訴訟代理人閱卷,然原告迄未聲請閱卷亦未更正起訴狀
被告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法特定原告本件
所列之被告,亦無從合法送達,依首開規定,應定期命原告
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全而有起訴不合法程式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