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吳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肆
元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