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22號上訴人乙○○
甲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1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呂明坤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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