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067號
原   告  卓瑞凱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被   告  蔡木議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甲○○為夫妻,婚後生活尚屬美滿
,然甲○○於民國106年1月間在Facebook社群網站「人妻
-輕熟女-主婦寂寞交友聊天解悶」社團結識被告,甲○○
並告知被告其為已婚身分。詎被告與甲○○仍於106年2月
22日、106年3月某日、106年4月某日、106年5月某日
、106年7月某日、106年8月某日,在新竹市○區○○街
○○巷○○號之紫晶彩繪汽車旅館或被告位在桃園市○○區○○
○街○○號之住處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之損害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甲○○(當時暱稱叫「 安靜 」)在Face-
book社群網站認識,然被告並不知道甲○○為已婚,而與甲
○○最後一次見面是106年11月,嗣於107年3月間時,原
告突然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私訊伊,並將甲○○曾經將2
人照片排版編輯在一起的照片傳給伊,問伊是不是伊本人,
原告並擅自在伊個人頁面上找到伊過世表妹的個人照,質問
伊這是不是伊妻子,伊當下並沒有回應原告;後來伊在原告
個人頁面上看到原告與甲○○的婚紗照,因為照片有美化過
、伊並不能確認,伊就傳訊息給「安靜」即甲○○詢問這是
不是她與原告,甲○○向伊謊稱照片只是幫朋友示範拍攝婚
紗照,原告僅是她的追求者,並說原告「這個玩笑開大了,
不好意思」,可見被告確實不知道甲○○與原告間有配偶關
係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
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
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
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
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
旨參照)。婚姻制度為家庭組織之基石,明知他人已婚而仍
與之為男女朋友或為逾越普通朋友分際之互相交往,依社會
通念,顯已違反倫理規範,且嚴重破壞他人婚姻之信賴及家
庭之穩定,乃係屬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影響配偶之身分法益至鉅,苟配偶
確因此受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準此,侵害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
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
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親密關係,而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
之範圍,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則
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
行為人。
㈢觀諸被告與甲○○互傳之簡訊內容(見本院卷第6至22頁)
所示:「安靜(即甲○○):情人節快樂」「被告:白色情
人節快樂」「被告:看那時有空再跟我說好久沒見面了」「
安靜:好……真的好久沒看到你了」「被告:我們超久沒見
了」「安靜:這次蠻長的一個假期,對啊,蠻想你的」「被
告:我也超想你」「被告:一直都在等你有空阿」「安靜:
避開25號前後對吧安靜……超想你的,你呢」「被告:我也
是您最近好嗎……」「安靜:要不先照顧助理我們趕下個月
初碰面……」「被告:好啊謝謝老婆貼心」「被告:等你我
身體都比較好了再來約會哈哈」「被告:可能是太想你所以
免疫力下降」等語,可由上開簡訊內容查知甲○○與被告存
有男女間之特殊情愫,且二人互傳之簡訊內容中亦充滿關心
對方、顧慮對方感受之話語,均可見男女互相表達愛慕及思
念之情,顯然已逾越一般朋友間聊天或相互調侃之單純友誼
範圍,堪認被告與甲○○間之親密互動行為已逾越社會通念
所得容忍異性與他人配偶間之份際關係,足以破壞原告與甲
○○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情節堪屬重大,是原告主
張被告上開行為致其配偶權遭受侵害,身心及精神均受打擊
,依前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即非無
據,應可憑採。
㈣至被告雖辯稱不知甲○○為已婚狀態云云。惟據甲○○到庭
證稱:「(是否跟被告透露過你的身分是已婚或是未婚?)
我有跟被告說我已經是有家庭的人了。(但是你們還是持續
交往?)是。(提示今日庭呈對話紀錄220頁,23點整載「
她」都不跟我們講講話,有的話簡短幾句要嘛95加滿,吃麵
剩下都是電視開著人在發呆,這裡的她指的是誰?)原告。
(這段話的意思是在抱怨原告跟你出去但是原告都對你冷落
,你在跟被告抱怨此事嗎?)是。(所以被告知道你跟先生
及小孩出去?)是。(婚紗示範的部分剛剛原本證人要補充
說明的事項為何?)在發出簡訊之前,被告有先打電話給我
,要我打上開內容在簡訊內。(上開對話發生時間為何?)
107年。(所以被告希望在簡訊上呈現不知道你已婚?)當
時我沒有意會到這麼多,事後回想我覺得被告只是要保護他
自己」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本院審
酌證人甲○○雖係原告配偶,然上開證詞既經具結,證詞之
真實性復受刑事具結程序之擔保,證人應無甘冒刑事偽證罪
相繩之風險,而故為虛偽證述以迴護原告利益之可能,是以
證人之證詞應當可採。被告上開抗辯,顯屬推責之詞,諉難
憑取。
㈤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確已侵害
原告之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業如前述,影響所及,
不外破壞原告對於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使原告
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即屬有據。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在精密工業擔任組
長,年收約50萬元,107年所得為516,741元,名下財產資
料2筆,總額為1,584,500元;而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在
家裡塑膠零件進出口公司上班,收入不一定,107年所得為
335,454元名下財產資料18筆,總額為8,806,009元等情,
業據兩造到庭陳明(見本院卷第132頁反面至第133頁),
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見
本院個資卷)。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社會地位、經濟狀
況,被告所為破壞兩造婚姻生活圓滿安全,侵害原告基於婚
姻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造成原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程度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50萬元,
核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相當,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從
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給付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25頁)之翌日即108年
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
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至原
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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