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被告 賴幸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5,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