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被告 賴幸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5,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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