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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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九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葛映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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