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潘士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伍萬柒仟肆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