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財團法人台北東和禪寺為被告,嗣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追加財團法人台北東和禪寺之法定代理人乙○○為被告,惟禮告表示不同意。查本件本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若准許原告追加被告乙○○,將有礙訴訟之終結,故依前開規定,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