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慧珍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慧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慧珍因被告甲○○涉嫌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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