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9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告 吳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24、3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92年9月30日向伊申辦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月應還之金額;如遲延還本或付息,則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於94年9月29日繳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94,919元,並應給付自94年9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所規定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計算之延滯利息。
㈡被告復於94年2月17日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款項,循環信用利息則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最高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於94年10月間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其所欠信用卡帳款至當年12月間轉入呆帳催收後,仍有本金96,946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自結帳日翌日即94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所規定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㈢被告另於93年11月4日向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依約
被告所獲核發貸款額度為150,000元,貸款利息則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全部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於94年7月間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其所欠貸款至95年1月間轉入呆帳催收後,仍有本金130,218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自結帳日翌日即9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㈣又被告上開債務因均未按期清償,依兩造簽訂之YouBe予備金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該等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單(以上為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帳務查詢資料、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以上為信用卡帳款部分,見本院卷第20至29、53至60頁),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貸款類客戶帳務查詢資料、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以上為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30至34、61至71、73頁)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