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027號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抗告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凌雲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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