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汪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汪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盧汪文前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193號、102年度抗字第12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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