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109年度執字第5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署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所犯分別為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罪
,罪名雖不相同,但罪質實相類似,並考量施用毒品係屬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而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助其隔離毒品、戒除依賴,以達矯治之必要,兼衡其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2罪之犯罪時間係在相隔甚短之108年10月至11月間,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嚴重性,對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之內部限制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事項,而依前揭見解,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罰金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2日晚間某時許至同年11月7日12時6分許108年10月7日凌晨0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58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22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2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5日109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0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159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