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42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被上訴人 林勝雄
黃正華
吳正耀 張上輝 黃良先 戴國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員工姓名「 黃良光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良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