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0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告 傅秀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055元,及自民國97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2年5月8日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2,055元及利息,嗣前揭債權經安泰商銀讓與原告,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登報公告、催收客戶欠繳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轉呆記錄明細查詢、轉呆戶欠繳明細清單及帳款明細表及催收記錄管理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