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張毓英

薛仲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一一○年度橋國簡字第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0年度橋國簡字第5號國家

賠償事件110年12月2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

:因上訴需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該案當事人,就其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

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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