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22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甲○○向聲請人所合併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24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6,822,88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權利人名稱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抵押不動產登記謄本,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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