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6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見田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童見田為告訴人童 蔡玉霞 之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第3項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父親就醫事宜而與告訴人產生爭執,竟於民國108年7月18日9時45分許,在告訴人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號內,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並推倒告訴人,導致告訴人撞倒床腳後跌坐在地,因而受有腰部挫傷合併筋膜拉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庭外達成和解,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