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家茜賴清祥許恒源許芷瑜許乃文梁家偉梁愛月 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梁家茜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保時捷牌汽車(下稱系爭汽車),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60號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惟前開汽車價值實為250萬元,且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起訴時,前開汽車折舊為5年,本院106年度補字第1850號裁定就前開汽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亦有計算折舊,爰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甚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後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屢為訴之變更及追加,系爭汽車原經本院於107年8月17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8萬元,聲請人於107年8月22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復於107年9月11日具狀撤回抗告;另聲請人於108年3月4日再為訴之變更、追加後,並經本院於108年4月18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9萬8774元(含系爭汽車訴訟標的價額288萬元),聲請人復未提出抗告,有前開裁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聲請人書狀等件在卷可稽。是前開裁定均已確定而生訴訟標的價額恆定之效力,聲請人雖於本院一審判決其敗訴後,主張系爭汽車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折舊而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然聲請人對前開107年8月17日、108年4月18日裁定均已逾抗告期間,且訴訟標的價額已恆定為本院前所核定之起訴時訴訟標的交易價額。故本件並無溢繳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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