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之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原告已繳交之新臺幣伍仟元,尚應繳納壹拾叁萬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