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
謝宜伶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台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于耀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