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
謝宜伶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台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于耀文